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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重磅!杠杆炒股“红线”划定,最高法刚刚明确,金融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要担责,任何人不得非法从事场外配资

摘要

【杠杆炒股“红线”划定 最高法明确:任何人不得非法从事场外配资】14日,最高法发布了《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纪要),纪要共计12部分130个问题,内容涉及、合同、、金融、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等民商事审判的绝大部分领域,直面民商事审判中的前沿疑难争议问题,密切关注正在制定修改过程中的民法典、法、证券法、破产法等法律的最新动态,密切跟踪金融领域最新监管政策、民商法学最前沿理论研究成果。(证券时报网)

最高法明确证券交易加杠杆“红线”。

14日,最高法发布了《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纪要),纪要共计12部分130个问题,内容涉及、合同、、金融、破产等民商事审判的绝大部分领域,直面民商事审判中的前沿疑难争议问题,密切关注正在制定修改过程中的民法典、法、证券法、破产法等法律的最新动态,密切跟踪金融领域最新监管政策、民商法学最前沿理论研究成果。

其中,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纠纷案件作出说明,卖方未履行适当性义务,应对金融消费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融消费者所受的实际损失;将证券市场的信用交易纳入国家统一监管的范围,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配资业务。

卖方机构未履行适当性义务消费者有损失要承担责任

金融部分包括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证券、营业信托、财产保险、票据纠纷案件审理5个方面的内容,纪要对其中的一些争议问题,统一了裁判思路。

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纪要规定,在审理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以及金融服务提供者(简称卖方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因销售各类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和为金融消费者参与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而引发的民商事案件中,必须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将金融消费者是否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作为应当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规范卖方机构的经营行为。卖方机构不能证明其已经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了适当性义务的,应当对金融消费者因此所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纪要还对举证责任、告知说明义务的衡量标准、股票资讯损失赔偿数额的确定、免责事由进行了规定。

适当性义务是指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银行理财产品、保险投资产品、信托理财产品、券商理财计划、杠杆基金份额、股票资讯期权及其他场外衍生品等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以及为金融消费者参与融券、新三板、创业板、科创板、期货等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卖方机构承担适当性义务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金融消费者能够在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的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并承受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在推介、销售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和提供高风险等级金融服务领域,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

卖方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损失的,应当赔偿金融消费者所受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为损失的本金和利息,利息按照中国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在告知说明义务方面,纪要明确应当根据产品、投资活动的风险和金融消费者的实际情况,综合理性人能够理解的客观标准和金融消费者能够理解的主观标准来确定卖方机构是否已经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卖方机构简单地以金融消费者手写了诸如“本人明确知悉可能存在本金损失风险”等内容主张其已经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据的,对其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配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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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m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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